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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能冬诉被告王家燕、被告张泰宏、被告叶雨海、被告信阳市纲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能冬,王家燕,张泰宏,叶雨海,信阳市纲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任能冬,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燕,男,汉族,成年。被告张泰宏,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叶雨海,男,1958年7月3日出生。被告信阳市纲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烨,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家燕、被告叶雨海、被告信阳市纲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能冬诉被告王家燕、被告张泰宏、被告叶雨海、被告信阳市纲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能冬于2015年5月21日以四被告已支付原告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能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