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薛金库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管辖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金库,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薛金库。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陶晶,局长。上诉人薛金库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5)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2、赤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理由:(2015)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选择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薛金库在所在地赤城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