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德强与被申请人芦占斌、刘爱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强,芦占斌,刘爱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德强。被申请人:芦占斌,系肇事车辆鲁K×××××号车辆所有人。被申请人:刘爱惠,系肇事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肇事车辆(申请标的额25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芦占斌名下鲁K×××××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