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泽甫与被上诉人张孝东、葫芦岛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泽甫,张孝东,葫芦岛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郝泽甫,男,1951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强,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龙港区浪潮咨询事务服务所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孝东,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庆丰。委托代理人马玉财,男,1965年12月22日生,满族,无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葫芦岛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林。上诉人郝泽甫因与被上诉人张孝东、葫芦岛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泽甫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泽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泽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上诉人郝泽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李春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