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玉萍与余兴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萍,余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萍。被执行人:余兴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兴国返还申请执行人14.6万元,迟延履行金1762元(以14.6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2015年5月21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保全费1250元、本案执行费2133元,以上述款项共计152755元。但被执行人余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兴国的银行存款152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