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二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香港华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二外初字第18号原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上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承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上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谭绪强,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誉,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第三人:香港华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区瑞和街号长安大厦5楼4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第三人香港华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丽杰代理审判员 刘志敏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