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辉与王立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王立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94-1号原告刘辉,居民。被告王立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刘辉与王立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王立果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立果所有的鲁V×××××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