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与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冯卫伟,该经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联全,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与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74元,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鹤壁市宝新电力物资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