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博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四川大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远,经理。被告四川博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大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映德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