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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居民,辽宁省抚顺市人,家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幢**单元***室。2014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监视居住,2015年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审查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3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在经营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南路140号芳芯性保健品店时,购进雪域藏宝10盒、参茸虫草王10盒予以销售。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曹某在经营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南路140号芳芯性保健品店期间,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进“雪域藏宝”10盒(每盒10粒)、“参茸虫草王”10盒(每盒10粒)予以销售,后被查获。经德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雪域藏宝”、“参茸虫草王”均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假药予以扣押。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的身份信息。2、书证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曹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3、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的到案经过。4、证人沈某的证言、书证租房协议,证实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南路140号的店面是其租给被告人曹某的,租期到2017年6月份的事实。5、德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德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5月20日对被告人曹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涉嫌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予以扣押的事实。6、检测报告、假药认定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结果,证实从被告人曹某处检查发现的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德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性保健品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以假药论处。7、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除用于检验的外,公安机关共扣押“雪域藏宝”7盒(每盒10粒)、“参茸虫草王”7盒(每盒10粒)的事实。8、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情况说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行政审批系统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曹某所开的德清县武康镇芳芯性保健品店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南路140号,经营范围为性保健用品等零售,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事实。被告人曹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药品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的活动。三、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辰雪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