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钱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周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钱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某存款4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