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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钱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周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钱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某存款4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