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邵玉生与赵一军、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生,赵一军,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邵玉生,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蒋艳,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玉生诉被告赵一军和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玉生的委托代理人刘永芝、被告赵一军到庭参加诉讼,蒋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玉生诉称:赵一军因经营需要向邵玉生借款,经结算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5万元借条,赵一军和蒋艳系夫妻关系。因两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邵玉生诉至本院。赵一军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妻子蒋艳借钱不在场,也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蒋艳未作答辩。邵玉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赵一军向邵玉生借款5万元的事实;3、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对于邵玉生的证据,赵一军均无异议。对于邵玉生的证据,蒋艳未进行质证。赵一军和蒋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邵玉生提供的证据,蒋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行使抗辩权,这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而出据借款人赵一军对邵玉生提供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故对邵玉生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赵一军因作生意资金周转向邵玉生借款,于2015年3月24日结算后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赵一军和蒋艳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邵玉生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一军向邵玉生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一军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归还。该笔借款发生于赵一军与蒋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应为赵一军和蒋艳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邵玉生借款5万元;二、蒋艳对赵一军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一军和蒋艳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