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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曾斌,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伟,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余 龙审 判 员 秦 鸿人民陪审员 罗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