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XX与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梁XX,女。被告吴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XX于2015年5月20日以仍需处理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