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震联纺织有限公司、尚伟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震联纺织有限公司,尚伟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85号原告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宇辉。被告高密市震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磊。被告尚伟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震联纺织有限公司、尚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密市震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查封期间两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损坏。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