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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7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茵莱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茵莱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932号原告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崔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惠,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工茵莱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五街。法定代表人左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辉,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茵莱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四元,由原告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四百九十九元退还原告北京贝嘉铭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