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大杰、张则芳等与章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杰,张则芳,李靖琪,李胜群,谢之梅,章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4号原告李大杰,成年。原告张则芳,成年。原告李靖琪。原告李胜群。原告谢之梅。被告章成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杰、张则芳、李靖琪、李胜群、谢之梅诉被告章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成伟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