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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大杰、张则芳等与章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杰,张则芳,李靖琪,李胜群,谢之梅,章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4号原告李大杰,成年。原告张则芳,成年。原告李靖琪。原告李胜群。原告谢之梅。被告章成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杰、张则芳、李靖琪、李胜群、谢之梅诉被告章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成伟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