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706-2号刘力力与淄博市博山渤海人家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153元,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371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渤海人家饮食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力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7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张吉峰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