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文云、马肃、马富与石林保达置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云,马富云,马肃,石林保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云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富云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保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马文云、马肃、马富云因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三上诉人称: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石林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五华区法院或者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人民币1400000元而提起诉讼,属财产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