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坪诉沈庆荣、代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坪,沈庆荣,代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李坪,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沈庆荣,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代志芳,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坪诉被告沈庆荣、代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1.78元,由原告李坪承担。审 判 员 谢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