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亭县。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某帮助其父亲佟某甲经管盛世景湾工地回填土工程施工。2012年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佟某某安排工人在乐亭县茂源街东延与发展大道路口东北角处存土场(乐亭镇柏庄集体建设用地)取土用于回填时,将该地块深挖3916.72立方米,经价格鉴证,被深挖土方价值人民币4700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集体财物,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同时提出,被告人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佟某某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某某帮助其父亲佟某甲经管盛世景湾工地回填土工程施工。2012年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佟某某安排工人在乐亭县茂源街东延与发展大道路口东北角处存土场取土用于回填时,将该地块深挖取土3916.72立方米,经查,该地块系乐亭镇柏庄村集体建设用地。经价格鉴证,被深挖土方价值人民币47001元。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了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情况说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佟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被告人佟某某人口信息。3.乐亭县乐安街道办事处柏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茂源街与发展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被挖深土地原系该村宅基地,已被政府征用,属集体建设用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扣押清单,罚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赃款退赔情况。6.证人张某某证实,乐亭县城茂源街与发展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以前是宅基地,三年前被政府征用。从2013年10月初,他就看到施工的把这块土拉没了,露出原来的地表了,以后就开始用钩机从地表往深里挖,是从北往南挖的。7.证人田某某证实,他是乐亭镇柏庄村牛庄的村民代表。他们村被拉土的深挖地块面积达十来亩,深度有一到两米。8.证人朱某某证实,他和佟某某是朋友,2012年夏天佟某甲让他看着拉土的抓斗车开票。2013年11月24日早上,佟某甲和佟某某让他带着抓车去茂源街东延与发展大道路口东北角的土场去看着拉土,他去的时候发现土场的土堆已经没有了,而且东北边和西边都已经挖出坑来了。抓车进土场后就从土场南侧由西往东挖土,当天一共挖了大概20车左右,第二天又接着先天挖的地方往东挖,直到下午3点钟拉了十多车的时候,交警和城管过去不让他们拉了。9.证人何某某证实,佟某甲是他表姐夫,他给佟某甲开抓车着。2013年6、7月份茂源街东延与发展大道路口东北角的土场抓土往盛世景湾工地回填土,刚开始干活的时候土场里土很多,没有坑,陆续拉到十月初的时候,土场里的土已经没有多少了,就南面还有些土。十月初的一天佟某某安排他开抓车去土场挖土装车,他过去的时候就发现土场的北侧已经被挖的比土场北边的路凹了有四五十公分了。他就接着从那里往南开始挖土装车,一共挖了大概有三天。10.证人高某某证实,他从2013年10月28日给佟某某家开抓车。第一次去茂源街东延和发展大道路口东北角干活是2013年11月大概十一二号,当时土场东北方向已经被挖了有一米的坑,西半部也有坑。11月24日早上,佟某某让他去装土,告诉他从西边的坑下去按照东北方向的那个坑的深度往东挖。当天他装了约十多车土,每车28方左右。第二天佟某某还让他去那挖,说还接着昨天的地方往东挖,他装到十四五车,下午3点被执法部门制止了。11.证人李某某证实,佟某甲和恒盛房地产联系承包了安置房的开槽工程,盛世景湾取出的土放在了两处,一处是茂源街东延与发展大道交叉口的东北角处,一处是庞大汽贸南面的一个地方。12.证人吕某某证实,她把佟某某涉案的赔偿款交至乐亭县公安局。13.证人李某甲证实,他是乐亭镇柏庄村会计,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有人在那儿存土着,现在土被拉走的地方被挖深了,北侧被挖出坑来了。14.证人牛某某证实的情况与李某甲基本一致。15.证人佟某甲证实,回填工程是他联系的,但拉土的事他不安排工人干活,平时都是他儿子佟某某负责安排人干活。16.被告人佟某某供述,茂源街东延和发展大道路口东北角那个土场的沙土是盛世景湾工地开槽出来的土,存在那里用来回填的,之前那里和南面的公路是相平的,现在土场的北半边和西边被挖深了大约一米多,因为土场的土不够回填,他为了能多拉些土安排司机往深里挖的。17.乐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乐亭县茂源东街北侧非法取土调查情况,附询问笔录9份及测量报告。取土造成农村建设用地8.17亩被破坏,被盗挖土方量为3916.72立方米。18.乐亭县纪委关于乐亭县茂源街东街偷窃沙土案的情况说明。附调查笔录6份及记账凭证、收条、明细表、银行电子回单。19.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土方价值人民币4700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佟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