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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72号原告康某某,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巫某某,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康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康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思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