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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乔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乔某,男。被告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人民陪审员  薛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