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乔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乔某,男。被告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人民陪审员 薛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