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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童某某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退卷决定书(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94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5月5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童某某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本院已决定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陈某、韦某,因四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退回你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