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童某某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退卷决定书(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94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5月5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童某某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本院已决定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陈某、韦某,因四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退回你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