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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系会宁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会宁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订婚,2012年双方自愿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长女王某于2012年12月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孩子出生时间属实。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原告于2014年农历二月赌气离家。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有和好希望,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6日双方自愿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长女王某于2012年12月16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农历二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刘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刘淑梅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证明1份。被告王某某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上述证据,经质证,对方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短,有和好希望,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