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凡祥与被告冯李伦、曾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祥,冯李伦,曾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刘凡祥,男,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李伦,男,汉族,居民。被告曾令春,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凡祥与被告冯李伦、曾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刘凡祥承担。审 判 长 刘友超审 判 员 李高才人民陪审员 梅朝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