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永光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光,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元,李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耿永光,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宾。被告:李占元,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李占忠,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永光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元、李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