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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飞强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3号罪犯何飞强,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酉法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飞强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何飞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何飞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飞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