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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黄xx,女,被告米xx,男,黄xx诉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米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与被告米xx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长期酗酒。孩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被告退休回家后不关爱孩子,不顾孩子病情,对孩子非打即骂。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米xx辩称,原告黄xx所述不符合事实。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为了黄xx的户口,被告米xx费尽周折将黄xx户口从农村转入城市。为了让原告生活的更好,被告退休后还经常在外打工,为��身体受伤,失去了四个脚趾头。并将挣来的钱全部交由原告保管。加之孩子患有精神疾病,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监护。现双方都已不年轻了,应当相互扶持、相互照顾。请求原告珍惜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婚姻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孩子米xx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孩子系二级残疾人,需夫妻双方共同监护。经审理查明,黄xx与米xx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米xx。因孩子患有精神疾病,系二级残疾人。黄xx以双方缺乏了解,常为琐事发生吵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米xx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黄xx与米xx双方系自由恋爱,自��结婚。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黄xx对此应当珍惜。加之其婚生子米xx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二级残疾人,更需要原、被告夫妻共同监护。故黄xx起诉离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黄xx与米xx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黄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青梅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谷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