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晁君与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晁君,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晁君。委托代理人王泰夫,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委托代理人周骏。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委托代理人赵斌。原告陈晁君为与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因故致调解未成。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晁君委托代理人王泰夫、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骏、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斌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1日,原告陈晁君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晁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晁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