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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安溪县咏天华茶厂、安溪县题茗茶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安溪县咏天华茶厂,安溪县题茗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绿醇茶叶有限公司,王永枝,廖青莲,王永发,王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2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代表人王庆良。委托代理人蔡栋梁、杨艺珍,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咏天华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投资人王永枝,任茶厂负责人。被告安溪县题茗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金榜。被告福建省安溪县绿醇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再生。被告王永枝,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青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永发,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桂珍,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安溪县咏天华茶厂、安溪县题茗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绿醇茶叶有限公司、王永枝、廖青莲、王永发、王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廖青莲所有的下述房产: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三远商城3号楼B××室的房屋、位于安溪县茶叶批发市场C-××号店、位于安溪县城厢镇龙凤都城B6幢二环西路××号一、二层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廖青莲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三远商城3号楼B××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溪县国用(2007)第00××号】;2.查封被告廖青莲所有的位于安溪县茶叶批发市场C-××号店【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溪县国用(2005)第00××号】。3.查封被告廖青莲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城厢镇龙凤都城B6幢二环西路××号一、二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0××、0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国用(2010)第0021205、00××号】;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内的财产由被告安溪县题茗茶叶有限公司、安溪县正利茶叶有限公司自行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谢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