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康王乡熊彭村付家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马安村樟树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奇家岭办事处仓田村,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应共同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事故赔偿款225138.8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55元(从2015年5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的银行存款233993.8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国 平审判员 周 石 保审判员 聂 登 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