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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37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