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37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