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勿云其其格不服通辽市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科行初字第25号原告董勿云其其格,女,蒙古族,农民。被告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法定代表人于俊,系局长。第三人张振刚,男,蒙古族,农民。第三人赵永军,男,蒙古族,农民。原告董勿云其其格不服被告通辽市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勿云其其格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张宝财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