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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鲜某非法制造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鲜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03年3月10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行政罚款二千元。2011年4月2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行为被行政拘留一日。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亮、被告人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鲜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两支气枪零部件,并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小区家中组装成两支气枪,用于打猎。2015年1月28日23时许,巡逻民警在高速路口检查中将鲜某轿车内的两支气枪和100粒弹丸查获。经鉴定,两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1OO粒弹丸认定为弹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鲜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鲜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李某、张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淘宝购买记录、抓获经过、枪弹痕迹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鲜某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鲜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鲜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在案气枪二支、弹丸100粒,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中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