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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桂华与徐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桂华,徐东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31号申请人方桂华,1956年4月10日生,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徐东升,1978年3月4日生,吉C972**号羚羊轿车驾驶人,住四平市。申请人方桂华因与被申请人徐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徐东升驾驶的吉C972**号羚羊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东升驾驶的吉C972**号羚羊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