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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执字第6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见朵与刘现芝、李紊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见朵,刘现芝,李紊宇,李文敬,李文燕,李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沭执字第641-3号申请执行人:高见朵。被执行人:刘现芝。被执行人:李紊宇。被执行人:李文敬。被执行人:李文燕。被执行人:李文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紊宇之妻吴彤彤名下登记的鲁Q×××××明锐牌小型汽车系李紊宇之父李显聪所有的鲁Q×××××明锐牌小型汽车转移登记而来,申请人申请法院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紊宇之妻吴彤彤名下登记的鲁Q×××××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自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