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胡海强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胡海强,张小玲,陈燕财,陈忠福,陈培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0-3。负责人庄学清,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骆锡铭,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职员。被告胡海强,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张小玲,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陈燕财,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被告陈忠福,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被告陈培忠,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胡海强、张小玲、陈燕财、陈忠福、陈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