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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XX与胡XX、徐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郝XX,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胡XX,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徐XX,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神木县。系胡XX之妻。被执行人郭XX,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胡XX、徐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80号执行裁定书、(2013)神民初字第04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XX、徐XX、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XX、徐XX、郭XX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郝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20000元)。2、案件受理费7530元,执行费12480元。但被执行人胡XX、徐XX、郭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XX在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枣稍沟村的征地款,因该款现在有纠纷,暂时无法确定多少款项,故无法扣划。被执行人胡XX于2015年2月16日偿还了3000元,2015年5月12日偿还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郝XX认可之前偿还的款项均为本金。现申请执行人郝XX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郝XX可在两年内随时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实际到位兑现款项8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