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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健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健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71号罪犯姜健健,男,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有前科,原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包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姜健健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其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本人申请撤回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合刑终字第002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姜健健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姜健健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健健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3月表扬、2015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健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健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