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解锐与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解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胡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丽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锐与被告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解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解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