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狄才富、莫萧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才富,莫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狄才富,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莫萧红,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狄才富与被执行人莫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狄才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萧红应偿还的代偿款9816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莫萧红所有的坐落在台州香格里拉花园3幢102室的房屋一套及228号地下车位,得拍卖款1860000元,本案受偿得执行款6808元。另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莫萧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狄才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莫萧红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狄才富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萧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