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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霞诉被告杜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42-2号原吴桂霞,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杜金磊,男,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杜金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人民币40000元进行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金磊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