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霞诉被告杜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42-2号原吴桂霞,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杜金磊,男,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杜金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人民币40000元进行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金磊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