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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传胜与刘金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胜,刘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徐传胜,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金中,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胜与被告刘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金中名下的存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局的房屋款34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金中所有的暂存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局卖房款34万元;二、查封徐传胜提供担保的皖A×××××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