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建超与遵化市冀东诚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超,遵化市冀东诚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陆建超,农民。被告:遵化市冀东诚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蒋小雨,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超诉被告遵化市冀东诚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建超负担。审判员 王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