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施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崔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