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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姜维军与马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维军,马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姜维军,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文,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维军与被执行人马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维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6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549.85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人马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6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