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457号原告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原苏州阳澄湖日鹏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加紧村4组。法定代表人李明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志刚,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雨。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杜浩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延娇。委托代理人高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原苏州阳澄湖日鹏水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婕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