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