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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恢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真达与李真川、胡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达,李真川,胡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刘真达,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真川,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胡艾,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刘真达与被执行人李真川、胡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真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4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真川、胡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丹 关注公众号“”